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开创环境资源审判新局面
发布时间2021-07-13 09:07 来源: 收藏本文
作者:杨临萍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和重要保障,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坚守法治、厉行法治的政治定力,自觉运用好蕴含其中的科学认识论、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实现新作为。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环境司法办案中坚决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深刻理解三个“本质上”的重要论述,把贯彻实施党的政策与适用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正确的环境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环境司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永葆政治机关鲜明本色,把讲政治实实在在融入、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通过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转化为生动的环境资源审判实践。
(二)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努力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恪守公平正义,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继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中把人民至上落到实处、深入民心。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善于将“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传统哲学思想融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应用,切实提高环境司法质量效率和公正公信。要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法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建设美丽中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部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依法保障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要树立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妥善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依法服务保障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要着力解决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依法审理涉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社会保障救助等案件,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有效衔接。要妥善审理涉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等相关案件,保护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和乡村风貌,推动实现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助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三)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目标,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切实承担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职责使命。要依法审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要依法审理长江、黄河、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水污染纠纷案件,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依法审理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责任纠纷案件,准确界定污染责任主体,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
(四)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更加注重整体性,坚持“全国一盘棋”,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立足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推动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要更加注重系统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要更加注重协同性,强化重点流域区域协同治理,妥善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五)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动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要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依法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破产、改制、兼并重组案件,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优化升级,支持保障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清洁生产等产业发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妥善审理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绿色消费、绿色技术创新等新类型案件,推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要依法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着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建设,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中谋篇布局,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智慧法院为依托,以过硬队伍为保障,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切实推动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健全审判组织体系。专门机构建设是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组织保障。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流域区域治理需要和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在各地编制部门支持下,推动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业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和专业人民法庭,健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体系。要认真总结江苏南京、甘肃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工作经验,明确设置标准,细化机制规范,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落实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要正确施行《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和统计规范》和民事案由、行政案由、刑事罪名相关修订,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在科学合理界定业务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的内部协同机制。
(二)构建审判规则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以审判精细化、规则类型化、程序专门化、案例精品化为着力点,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要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规则体系,确保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要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要构建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类型协调并存的诉讼体系,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有机衔接的责任方式,尤其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不合理利用的情形,统筹适用多种法律责任,如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依法可以作为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要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完善环境保护禁令,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丰富恢复性裁判和执行规则,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公益信托、第三方治理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要实行7人合议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规范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促进专业审判和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诉前公告、调解协议公告和第三方监督等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诸司法权。
(三)深化审判体制改革。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推动建立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要积极拓展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环洞庭湖等司法协作机制,构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推动流域区域治理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合力。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促进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共治。要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紧扣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建设等重点,加快推进科技手段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四)锻造过硬法官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把政治能力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锤炼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绿色司法打好政治底色。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和储备规划,加大审判业务培训力度,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环境资源司法人才。要贯彻强基导向,切实加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建设,支持和推进东部、中西部建立健全以审判业务交流为基础的人才交叉培养协作机制,促进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要强化自身监督制约,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五)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污染危机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加强国际环境法研究和运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环境司法解决方案。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不断深化在应对气候变化、实施节能减碳、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要丰富交流合作方式,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及互访渠道,加强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精心筹备召开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积极参与环境司法国际高端论坛,建立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基地,讲好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理念,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就,全面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